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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自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来源: 时间:2022-10-25 15:38

名称

燃气自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类型

□地方燃气公司申报 □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主体

湖北省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

本级燃气的规划经营范围内、工程建设。

需提交的材料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施工人员资质等各种证件。(建设单位)

3、 施工单位和用气单位的委托建设合同书。(建设单位)

4、 监理单位资质和该项目现场监理人员证件。(建设单位)

5、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监理合同书。(建设单位)

6、 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等各种证件。(建设单位)

7、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书。(建设单位)

8、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设计管理部门)

10、 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11、 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单位)

1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13、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建设单位)

14、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

15、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16、该工程压力管道监督检查报告。(质量监督部门)

17、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

18、工程技术数据:①、所有工程用的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②、压力表、各种阀门等校验、测试证明。③、隐僻工程记录及管道系统防腐记录。④、管道系统吹扫、焊接拍片记录及气密性试验、强度试验等记录和报告。

19、提供该工程按照设计规范的无损检测报告,(第三方公司提供)后附第三方公司资质。

20、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21、 安全用气应急处理方案及流程。(用气单位)

22、规划、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23、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

24、自建工程安全协议书。(用气单位)
25、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建设或监理单位)
2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联系电话

 

8109917    810992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州级:主管全州的燃气管理工作。
2.市级、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